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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茶叶出口存在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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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药残留等技术壁垒问题。
茶叶进口国制定严格的农残检验标准已成为趋势。茶叶进口国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由于自身不产茶或者产量较少,对进口茶制定了非常苛刻的农药残留限量(MRL)标准,带有明显的技术壁垒倾向。如欧盟2000年7月1日起实施的茶叶中农药残留新标准,受检农药品种从6种增加到108种,农药残留最高允许限量标准值普遍降低,仅为原标准值的1/100~1/10。这对我国茶叶出口造成很大威胁。
日本方面,受2002年中国冷冻菠菜等蔬菜农残风波影响,我国茶叶对日出口严重受阻。据统计,2003年1-10月,福建省对日出口茶叶0.92万吨,价值2289万美元,分别下降16.7%和21.7%,出现大幅下跌之势。广东省同期出口日本0.44万吨,857万美元,下降12.2%和2.8%。相比之下,广东省茶叶对日出口比重虽然不象福建省那么大,但仍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2003年5月,日本修改《食品卫生法》,决定开始准备实施《食品农药残留暂定登记标准制度》,并将于2006年起实施。根据这一制度,从2006年起,凡是在进口食品当中发现暂定农药登记名录以外的农药残留,将停止该商品的进口。
根据2004年1月份厚生省公布的暂定标准,茶叶类的暂定登记农药共有728种(详细资料可以查阅厚生省网站:http//www.mhlw.go.jp)。茶叶的卫生质量是影响我国茶叶出口的主要障碍因素。其中农药残留问题仍然非常突出。欧洲茶叶委员会检测了1997~1998年度出口欧盟茶叶的农药残留,我国茶叶检出率居各产茶国之首。根据农业部茶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2001年检测结果,我国茶叶中有14种农药检出,如按欧盟标准判定,超标率氰戊菊酯(MRL≤0.1mg/kg)为22%、甲氰菊酯(MRL≤0.02mg/kg)为16%。
2、贸易秩序亟需整顿。
1998年以前,国家对茶叶出口实行统一联合经营,茶叶出口高度集中。从1998年8月10日起,国家对茶叶出口不再实行统一联合经营,改由外经贸部批准的有茶叶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获得茶叶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及已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行成交,但对茶叶出口仍实行计划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对日本的乌龙茶出口由外经贸部单列配额,有关出口企业按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的协调方案对外成交。
但实际上,在茶叶出口权和经营权放开后,我国茶叶出口经营主体发生变化,茶叶出口企业上百家,竞争加剧。有25年历史的中日乌龙茶出口协议制度正面临着极大的挑战。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之后,对于茶叶出口的限制将会越来越放松。有可能出现出口一哄而上,低水平价格竞争,出口数量增加,金额下降的局面。
3、缺乏品牌战略,茶叶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低
同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茶叶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低,国际知名品牌少。虽然我国有着悠久的茶文化历史,名优茶多达数百种,但其实上是有名茶而无名牌,外销茶基本上以散装为主,仅仅是充当了国外品牌的原料。
例如,乌龙茶是我国对日出口茶叶的主要品种,但出口的绝大多数是散装原料,基本没有品牌。日本乌龙茶饮料全部都是日本品牌,如三得利、朝日饮料、伊藤园,大部分的利润为日本的企业拿走。
另外,由于缺乏资金,科技投入有限,茶叶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不够,品种单一,茶叶深加工产品以及高附加值茶制品的开发明显不足。而在日本的茶产业中,深加工产品占到约三分之一。